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47號
ULDV,103,司拍,47,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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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葉秋婷
相 對 人 蔡郭片(即陳瑞香之繼承人)
      郭祝(即陳瑞香之繼承人)
      郭佩峯(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郭進恭之繼承人)
      郭宗鑫(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郭進恭之繼承人)
      郭素(即陳瑞香之繼承人)
      陳洪小丹(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陳進明之繼承人
      陳嘉惠(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陳進明之繼承人)
      陳嘉芬(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陳進明之繼承人)
      陳健宏(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陳進明之繼承人)
      陳嘉君(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陳進明之繼承人)
      李忠興(即陳瑞香之繼承人李郭素妹之繼承人)
      李靜芳(即陳瑞香之繼承人李郭素妹之繼承人)
      李雅萍(即陳瑞香之繼承人李郭素妹之繼承人)
      李慧玲(即陳瑞香之繼承人李郭素妹之繼承人)
      李忠諭(即陳瑞香之繼承人李郭素妹之繼承人)
      郭淑妃(即陳瑞香之繼承人)
      郭家豪(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郭進林之繼承人)
      郭益嘉(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郭進林之繼承人)
      郭靜宜(即陳瑞香之繼承人郭進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瑞香於民國(下同)86年5 月 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並以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 務清償日期為86年8 月2 日,該抵押權已於86年7 月4 日辦 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嗣第三 人陳瑞香於94年8 月2 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 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本院雲 院通家馨決103 家聲字第731 號函、本院雲院通家瑞決103 家聲字第1053號函、本院雲院通家瑞決103 家聲字第1381號 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



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 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 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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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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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0000-0000 │建│5.00 │24分之1 │陳瑞香(歿)應有部分1/24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0000-0000 │建│75.00 │24分之1 │陳瑞香(歿)應有部分1/24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0│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0000-0000 │建│2820.00 │24分之1 │陳瑞香(歿)應有部分1/24 │
│0│ │ │ │ │ │ │ │ │ │
│3│ │ │ │ │ │ │ │ │ │
├─┼───┼────┼───┼───┼────────┼─┼──────┼───────┼───────────────┤
│0│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0000-0000 │道│75.00 │24分之1 │陳瑞香(歿)應有部分1/24 │
│0│ │ │ │ │ │ │ │ │ │
│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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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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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