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翁德清
債 務 人 宥丞環保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立欣
債 務 人 林李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81,060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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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迄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534,314元 │民國103 年5 月9 日│年息3.85% │民國103 年6 月10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 │起至民國104 年10月│ │起至民國104 年10月│內者依左列利率│
│ │ │8 日止 │ │8 日止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者依左列│
│ │ │ │ │ │利率20% 計算 │
│ │ ├─────────┼──────┼─────────┼───────┤
│ │ │民國104 年10月9 日│年息4.045% │民國104 年10月9 日│依左列利率2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 │
├──┼───────┼─────────┼──────┼─────────┼───────┤
│ 2 │1,246,746元 │民國103 年5 月9 日│年息3.85% │民國103 年6 月10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 │起至民國104 年10月│ │起至民國104 年10月│內者依左列利率│
│ │ │8 日止 │ │8 日止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者依左列│
│ │ │ │ │ │利率20% 計算 │
│ │ ├─────────┼──────┼─────────┼───────┤
│ │ │民國104 年10月9 日│年息4.045% │民國104 年10月9 日│依左列利率2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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