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09號
TPDV,90,重訴,1209,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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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林世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零玖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
     叁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仟壹佰零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仟零伍拾
     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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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