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李武勳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蘇素燕
劉素珠
劉錦霖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蘇萬全
被 告 蘇誌維
蘇誌燦
王蘇靖涵
蘇誌英
陳登枝
陳惠英
蔡陳惠菊
陳昭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