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174號
TPDV,90,重訴,1174,2001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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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   告  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柒
     仟壹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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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