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71號
MLDV,103,除,71,201408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錦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孟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發票人仟燁科技有限公司黃文禮簽發之支票號碼FB0000000 號、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0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肆元之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發票人仟燁科技有限公司黃 文禮簽發之支票號碼FB0000000 號、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 苗栗分行、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0月30日、票面金額105,07 4 元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二年度司催字 第一六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
二、查上開事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無訛。茲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1/1頁


參考資料
錦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仟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