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陳加恩
法定代理人 盧月嬌
被 告 李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 年7 月28日前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案卷第27至29頁)。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