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9號
MLDV,103,重訴,39,2014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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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中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王俞晴律師
聲請人即
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子芸
聲請人即
被   告 張成軍
      仲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聲請人即
被   告 何秋霜
      錢少亭
      廖偉傑
上 列 6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第 三 人 操瑞芸即操順梅(公示送達)
      徐光昭
      李森永
      郭德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9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個人資料卷宗內第160頁至第186頁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60 頁 至第186 頁之內容等語。




三、經查:上開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60 至186 頁,係被告大苗栗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經核與兩造攻防之大苗栗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繳足股款之爭點直接相關,聲請 人聲請閱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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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