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72號
MLDV,103,訴,372,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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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被   告 昕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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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