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68號
MLDV,103,補,568,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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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鄒鏡泉
被   告 蕭雙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乃因其
  所有坐落苗栗縣南庄鄉○○段○○○○段0 ○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而請求
  法院判定界址,是訴訟標的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
  ,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元。
二、系爭土地與同段6 之6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
三、被告蕭雙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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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