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鷹栖雪繪(TAKASU YUKIE)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