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57號
MLDV,103,補,557,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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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鷹栖雪繪(TAKASU YUKIE)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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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