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何美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1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