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林保成
被 告 徐倪統妹(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正洋(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素琚(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素嬪(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素情(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素蓉(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素美(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劉榮妹(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新松(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宏騰(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新豐(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新祿(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素珠(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曾秋桃(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志成(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國富(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美玲(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燕山(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弘哲(徐火石之繼承人)
陳麗嬌(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正宗(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正坤(徐火石之繼承人)
徐曉萍(徐火石之繼承人)
高英才(徐火石之繼承人)
高美智(徐火石之繼承人)
高美慧(徐火石之繼承人)
高美玉(徐火石之繼承人)
高美琴(徐火石之繼承人)
陳徐秀鳳(徐火石之繼承人)
黃林純英(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茂隆(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舜隆(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曉君(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文君(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宜隆(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美瑞(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成樑(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成享(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成達(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成標(黃波樓之繼承人)
釋道隆(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淑鈺(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淑英(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淑珍(黃波樓之繼承人)
黃淑珠(黃波樓之繼承人)
魏水祥(魏阿實之繼承人)
魏滋縈(魏阿實之繼承人)
林清治(魏阿實之繼承人)
林清華(魏阿實之繼承人)
羅林夢月(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林春菊(魏阿實之繼承人)
林瑞娥(魏阿實之繼承人)
林春英(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煥田(魏阿實之繼承人)
胡美珍(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俐菁(魏阿實之繼承人)
胡雅雯(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彩蓮(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明財(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双明(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明發(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明德(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桂蘭(魏阿實之繼承人)
曾桂英(魏阿實之繼承人)
鄭霖靖(魏阿實之繼承人)
卓春蘭(魏阿實之繼承人)
陳卓淑梅(魏阿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
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
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並陳報本件無約定租金
,則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3,21
0,682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苗栗縣
頭份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240 元地
上權權利範圍955.56平方公尺年息10%15=3,210,682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地價則為13,377,840元【計算式:苗栗縣
頭份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地
上權權利範圍955.56平方公尺=13,377,840元】。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0,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
,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