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236號
MLDV,103,苗簡,236,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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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涂清介
輔 佐 人 朱靜蘭(通譯)
輔 佐 人 陳惠淑(通譯)
輔 佐 人 涂宮強
被   告 林木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22日17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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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