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444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麗琪(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2 年度司繼字第 444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3 月 14日苗院平家字第7717號函文、花旗銀行債務協商電腦查詢 畫面列印資料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 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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