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067號
TPDV,90,重訴,1067,20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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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洪銘燦
  被   告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三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三號二十樓之一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六一號二十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八三號十五樓之一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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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