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錦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文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補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
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聲請狀漏經聲請人簽名、蓋章,請補正。
三、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不獲付
款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相對人蘇文德及債務人蘇裕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