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25號
MLDV,103,司司,25,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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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所持
  股數等)。
二、民國103 年8 月12日選舉清算人股東臨時會議出席股東名冊
  暨簽到紀錄。
三、民國103 年8 月20日審查清算人製作財務表冊之股東臨時會
  議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四、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
  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
  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
  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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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