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5號
MLDV,102,重家訴,5,201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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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5 號
原   告 張方憶
      張直皓
      張必達
      賴張美月
      張金蘭
      張德福
上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賴正喬
原   告 張淑容
      張燕蓉
      張純瑤
      張明瑤
兼上列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及送達
代收人   張陳順殷
被   告 張文才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張育樺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鍾張彩雲
被   告 張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第(十二)點被告姓名「張鍾彩雲」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張彩雲」;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 頁第19行被告姓名「張鍾彩雲」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張彩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黃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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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