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41號
MLDV,102,訴,541,20140811,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祥亮
訴訟代理人 傅豐炎
複 代理人 戴章泊
      施崴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美榮
      潘鳳美
      潘鳳嬌
      潘蘭嬌
      潘榮璘
      潘哲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傅祥亮
對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