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80號
MLDV,102,訴,380,201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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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受告知訴訟 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被   告 謝朝熹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徐己立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   告 陳誌琦
      劉壽華
      余百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0一號被告陳誌琦等背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 臺中高分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401號被告陳誌琦等背信刑 事訴訟之法律關係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上開案件目前仍由 臺中高分院審理中,尚未終結,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本件 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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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