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8號
MLDV,102,簡上,18,20140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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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8號
再抗 告 人
即抗 告 人 鍾信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添文等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18號裁定不服,再
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再為抗告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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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