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江政財
徐永賢
吳順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劉鎮權
劉子鈞
劉松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