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3號
MLDV,101,訴,483,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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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江政財
      徐永賢
      吳順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劉鎮權
      劉子鈞
      劉松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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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