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瑞晟精密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翁炳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
代 表 人 劉春枝
被 告 李錱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4851、5643號),本院依法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據
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科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翁炳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宣告之從刑併執行之。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因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各科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李錱興犯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翁炳舜係瑞晟精密有限公司(下稱瑞晟公司)代表人,李 錱興係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下稱新隆一行)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乃劉春枝)。詎翁炳舜為虛增名義上投標廠 商、提高瑞晟公司得標機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未經祺 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祺林公司)、上泰儀器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上泰公司)、合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合立公司)暨負責人之授權或同意,先利用成年刻印業者 盜刻此3廠商之大小章共6枚,繼予製作如附表一所示採購 案之報價單、估價單、招標單、聲明書、押標金繳退聯或 委任授權書,復以前開盜刻之大小章蓋在各該文件上、總 計偽造印文共56枚,足生損害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油)辦理採購案之正確性及此3廠商等權益;邇取得
承前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意聯絡之李錱興(但 無證據顯示其知悉翁炳舜另以偽造文書方式虛增投標廠商 )所提供之新隆一行大小章,連同瑞晟公司名義製作前揭 文件,分別投標于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令中油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誤認瑞晟公司以外之其他廠商亦有參標意願,終 使瑞晟公司順利標得附表一編號1、2、3、5等案而發生開 標不正確之結果(編號4因投標價均高於底價導致廢標而 未遂)。
(二)翁炳舜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在不詳地點,未經上泰公司暨負責人之授權或同意,編 纂如附表二所示估價單,復以前開盜刻之上泰公司大小章 蓋在該文件上、偽造印文共2枚,足生損害中油辦理採購 案之正確性及上泰公司等權益,邇向中油報價而行使之。二、證據:除補充「被告翁炳舜、李錱興之審判中自白」、「前 案紀錄表」外,餘皆如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各項證據 。
三、附記事項: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規範處罰之對象乃「無參標資 格廠商而借用有參標資格廠商」之借牌投標行為,苟本身 已屬合格參標者,卻虛增投標廠商、藉以提高己方得標可 能性,應係運用詐術著手於使開標結果不正確;再參與虛 增之廠商實無投標意願,僅在配合擬得標者投標之法定程 式,胥同為施行詐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翁 炳舜借用新隆一行之名義投標、被告李錱興容許出借新隆 一行之名義者,自該當於同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罪之共同正犯。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設有妨害投標罪之未遂規定,是 行為人施用詐術即屬著手於犯罪行為,至發生開標不正確 結果與否,應係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6035號判決意旨參照)。則附表一編號4所示 標案固經被告翁炳舜虛增廠商、實行詐術,但嗣已廢標、 無開標不正確之結果,核屬未遂犯無誤。
(三)附表二所示估價單乃被告翁炳舜取用上泰公司昔日不具製 作名義之估價單編纂,惟又蓋用盜刻之上泰公司大小章、 顯已表現上泰公司出名製作之意思,其後遞交中油所為主 張,勢應評價成「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屬適法。 (起訴書所載罪名適用、共犯結構、既遂與否等異於前述之 疏誤,俱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如上。)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 款、第219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 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 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為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義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採購案之案號│決標日期/得│論罪科刑 │
│號│及主要器材名│標廠商 │ │
│ │稱/系爭廠商│ │ │
├─┼──────┼──────┼─────────────────────┤
│1 │B0300N008、 │民國(下同)│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超音波液位計│100年5月10日│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
│ ├──────┼──────┤臺幣陸萬元。 │
│ │瑞晟公司 │瑞晟公司 │翁炳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祺林公司 │ │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祺林工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溫金海」印章共貳枚;報價單、招│
│ │ │ │標單、聲明書、押標金繳退聯、委任授權書上偽│
│ │ │ │造之「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溫金海」印│
│ │ │ │文共拾枚均沒收。 │
├─┼──────┼──────┼─────────────────────┤
│2 │B0300R009、 │100年5月17日│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防爆型污泥泵│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
│ │浦 │ │臺幣陸萬元。 │
│ ├──────┼──────┤翁炳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瑞晟公司 │瑞晟公司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新隆一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
│ │ │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
│ │ │ │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 │李錱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B0300P012、 │100年5月19日│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攜帶式LPG/氧│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
│ │氣偵測器 │ │臺幣陸萬元。 │
│ ├──────┼──────┤翁炳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瑞晟公司 │瑞晟公司 │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祺林公司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祺林工業股份有│
│ │上泰公司 │ │限公司」、「溫金海」、「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
│ │ │ │司」、「邱俊德」印章共肆枚;報價單、招標單│
│ │ │ │、聲明書、押標金繳退聯、委任授權書上偽造之│
│ │ │ │「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溫金海」、「上│
│ │ │ │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邱俊德」印文共貳拾│
│ │ │ │枚均沒收。 │
├─┼──────┼──────┼─────────────────────┤
│4 │B0300P015、 │(100年6月8 │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水中含油監測│日廢標)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 │儀光源 │ │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 ├──────┤ │翁炳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
│ │瑞晟公司 │ │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上泰公司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上│
│ │ │ │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邱俊德」印章共貳枚│
│ │ │ │;報價單、估價單、招標單、聲明書、押標金繳│
│ │ │ │退聯上偽造之「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邱│
│ │ │ │俊德」印文共拾陸枚均沒收。 │
├─┼──────┼──────┼─────────────────────┤
│5 │B0301R013、 │101年4月18日│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防爆型沈水式│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
│ │泵浦 │ │臺幣陸萬元。 │
│ ├──────┼──────┤翁炳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瑞晟公司 │瑞晟公司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新隆一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合立儀器股│
│ │合立公司 │ │份有限公司」、「鐘淑愉」印章共貳枚;報價單│
│ │ │ │、招標單、聲明書、押標金繳退聯、委任授權書│
│ │ │ │上偽造之「合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鐘淑愉│
│ │ │ │」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
│ │ │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
│ │ │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
│ │ │ │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 │李錱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採購案之案號│持以編纂之│報價日期 │論罪科刑 │
│及主要器材名│原估價單表│ │ │
│稱 │單編號 │ │ │
├──────┼─────┼──────┼─────────────────┤
│B0300P030、 │N00000-000│100年8月11日│翁炳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分析儀濾光片│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上泰儀器股份│
│ │ │ │有限公司」、「邱俊德」印章共貳枚;│
│ │ │ │估價單上偽造之「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
│ │ │ │司」、「邱俊德」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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