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039號
TPDV,90,重訴,1039,200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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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受通知人:原告集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㈠原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被告之戶籍謄本。
 ㈢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㈣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㈤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房屋之課稅現值證明。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
  狀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
  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如
  為證人,應記載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項),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
  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三、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委任狀。
四、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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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