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002號
TPDV,90,重訴,1002,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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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呂進益
  被   告  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五月一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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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