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17號
HLDV,103,家親聲,17,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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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彭華興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複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相 對 人 彭薇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乙○○(男,民國四十二年四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丙○○(女,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其前配偶蔡月娥於76年12月 8日共同收養相對人丙○○為養女,並由聲請人與蔡月娥含 辛茹苦撫育相對人,惟於相對人知悉其身世後,即對於聲請 人之管教置若罔聞,屢不聽勸,甚而與聲請人發生肢體衝突 。嗣蔡月娥於99年3月14日死亡,聲請人基於親情及照護子 女之心,將蔡月娥所留遺產之花蓮縣玉里鎮○○段000○000 ○000○00地號土地、花蓮縣玉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坐 落其上之花蓮縣玉里鎮○○里00鄰○○街00巷0號房屋等不 動產4筆,均移轉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然相對人不思孝養, 屢屢忤逆,並於99年間,聲請人因右側鼠蹊部疝氣接受手術 ,並患有高血壓症狀,而相對人仍未曾主動探視聲請人,亦 不照顧扶養年邁體衰之聲請人。復於相對人完成大學學業後 ,分別於臺北地區、新加坡、中國廣西及南寧地區從事行銷 工作,與聲請人聚少離多,而在返回花蓮時,竟請求聲請人 給付其交通往來費用及其他資金援助,又於102年11月間返 回花蓮之際,相對人要求聲請人參加其中國廣西、南寧直銷 事業之下線,而經聲請人拒絕並告誡勿入就業陷阱,詎相對 人以「我在南寧明年就可以賺到三仟萬,屆時我會開BMW回 來,最好回來時看你坐著輪椅,我還會狠狠的把你從輪椅上 踹下來,再用三仟萬乎你巴掌,這才爽」、「詛咒你出門被 車撞」、「最好你現在中風坐輪椅,沒人幫你推輪椅,我絕 不會照顧你,還會踹你一腳,很久以前就想踹你了」、「我 以後賺很多錢也不會回來養你」等語向聲請人大聲咆哮、辱 罵,並以傳送簡訊之方式表示欲終止收養關係,並在社交網 站FACEBOOK上將姓名變更為收養前之名「張盼珩」,更於 103年2月20日出境臺灣,迄今未返,失去聯繫,是相對人從 未照顧、扶養聲請人,且有重大侮辱之情,雙方已全無互動



,形同陌路而無親子感情,兩造間顯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 重大事由存在,而有終止收養關係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 108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聲請擇一宣告終止雙方之收養 關係等語。
二、相對人未於調查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答辯或陳述。三、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 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 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 (三)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 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係指 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 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另民法第1081條所規定之各種終止收養原因,係採破綻主義 之立法,亦即須有養親間一般生活關係發生破綻之事實,且 達無從回復原有親子共同生活之圓滿狀態,得為聲請法院裁 定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四、經查,聲請人及蔡月娥於76年12月8日共同收養收養相對人 為養女,現雙方為養父女之關係乙節,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省花蓮縣戶籍登記簿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3、14、50、80頁)。聲請人復陳稱相對人之 生父張紹仁業已死亡,生母甲○○在臺北居住,並提供甲○ ○之地址、電話,復經本院職權查詢之甲○○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電信資料查 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2至53、55頁),堪信為真實,而甲 ○○表示就本件請詢問聲請人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 查(本院卷第49頁)。又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 聲請人蔡月娥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份、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之不動產異動索引2份、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2份、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 院診斷證明書2紙、相對人與聲請人之配偶丁○○之訊息內 容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5至19頁、第81至85頁),且相 對人自103年2月20日出境臺灣,迄今仍未返臺,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查(本院卷第 119頁)。並經證人丁○○到庭具結證稱:「99年我與聲請 人結婚,相對人暑假畢業回來陪聲請人,相對人說回家陪聲 請人一個月,要聲請人付她薪水跟車票補助,聲請人說妳已 經畢業了,要自己賺錢,相對人要不到錢就奪門而出。同年 聲請人開刀,我有告訴相對人,但相對人沒有連絡也沒有回 來看聲請人。這2、3年雙方相處幾乎沒有不吵的,平常相對



人對聲請人都是用三字經問候並直呼聲請人的名字,後來還 打架,我跟相對人說,聲請人心律不整身體不好,要他不要 頂撞聲請人,但2人的生活習慣差太多,中午煮好飯聲請人 上樓去叫相對人下樓吃飯,相對人就會罵的很難聽。相對人 只要回家,聲請人生活的非常不安穩,晚上睡覺都要把房門 鎖起來,家裡的鑰匙也沒有給相對人。曾有一次走在路上, 相對人對我說:『真希望剛才爸爸被車撞死,一直唸我』。 相對人常常騙人,於101年某日相對人傳簡訊跟聲請人說她 快死了,聲請人因此落淚,沒想到最後是騙人的。又相對人 交友複雜,甚至把家裡門牌PO到網路上,相對人跟聲請人要 到錢後,還在臉書上面說要只要二萬元還那麼囉嗦。聲請人 陸續已匯了一百多萬元給相對人,後來才知道相對人是參加 大陸的南寧地區直銷,相對人並找我們參加,相對人跟聲請 人說『我會賺到三仟萬元,你最好是坐輪椅,我會把你從椅 子上踹下來,我從小就想踹你了』,102年11月2日我去池上 ,聲請人傳簡訊跟我說要我當證人,我回來後聽說是相對人 指著聲請人說星期一你來跟我辦斷絕關係,結果星期一中午 聲請人叫相對人起床,問說妳不是要斷絕關係,相對人說好 啊,回房就鎖上門。我去樓上問相對人說不是要斷絕關係, 相對人就說:『就是要拖著,只要還是聲請人的女兒她就可 以分財產』。11月初雙方快打起來時,我要相對人快點回臺 北,不要再待在花蓮,當下我有打給聲請人的哥哥,聲請人 的哥哥馬上就趕過來,之後相對人就再也沒有回來,4月9日 我有跟相對人說聲請人來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問他是否會回 來處理,相對人回我說:『妳叫乙○○死了這條心』。她好 像覺得事情拖久了聲請人就拿她沒輒,只要她還是聲請人名 下的女兒之後就可以分財產。相對人曾跟我說,聲請人有很 多錢,還在LINE上問我要不要聲請人的遺產,說她可以幫我 。終止收養是相對人先提起,她說以後她賺到錢不會養聲請 人,也要聲請人不要拖累她。」等語綦詳(本院卷第95至96 頁),衡之證人丁○○雖為聲請人之配偶,然觀其證述內容 ,就兩造所生爭執情狀能充分描述,顯無其無偏頗聲請人之 情,證詞堪予採信。而參以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陳 述,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 審酌上情,認相對人自幼即為聲請人收養,並照顧扶養至今 ,然相對人未感念聲請人多年養育恩情,亦未扶養照顧聲請 人,更多次僅因索取金錢未果,即大聲咆哮、侮辱聲請人, 且自102年11月間與聲請人爭執後,均未與聲請人聯繫,復 於103年2月20日出境臺灣後,亦未曾對聲請人加以聞問、連 絡,致聲請人生有精神上痛苦不堪之感受而聲請終止收養關



係事件,且相對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陳述, 顯見雙方無實質親子親情之維繫,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復出 現嚴重破綻,雙方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連結, 核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相悖,是本件收養之 目的既已無法達成,聲請人主張雙方間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之重大事由存在,自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終止其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據此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既經准 許,則其另以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主張, 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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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