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賴朝宗
代 理 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温曉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雪姬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 調解事件,因聲請人已表示本件相對人堅持不調解,所以無 法調解,請求終止調解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 院民國103年8月5日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 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