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889號
TPDV,90,訴,889,200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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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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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