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 上訴 人 果亞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孫淑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4,50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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