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文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長興 被 告 永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巷十五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永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