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701號
TPDV,90,訴,701,20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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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文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長興
  被   告 永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巷十五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永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
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
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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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