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2號
TTDV,103,司促,3592,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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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孫貴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孫貴珍於民國86年8月13日向聲請人申辦透支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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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70,000元    │ 88年3月2日起至  │百分之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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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