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坤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叁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坤財於民國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
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3
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70,930
元,暨自10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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