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89號
TTDV,103,司促,3589,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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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坤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叁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坤財於民國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
   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3
   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70,930
   元,暨自10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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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