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鴻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鴻才於民國100年0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
1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5月2
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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