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10號
TTDV,103,司促,3410,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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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鴻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鴻才於民國100年0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
  1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5月2
  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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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