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06號
TTDV,103,司促,3406,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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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肆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
  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好於民國(下同)93年6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
    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5年12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新
    臺幣96,92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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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