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丁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丁魁於民國90年5月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新臺幣1,036,13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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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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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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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9,928元 │92年12月18日起 │20% │無 │無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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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3,933元 │103年7月28日起 │20% │無 │無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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