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舒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
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
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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