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34號
TTDV,103,司促,3234,2014080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范育萱
兼法定代理人范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范育萱於民國(以下同)101年至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范國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7,222元,並約定
    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
    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34%)加碼年率1.49%機
    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83%),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如有
    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
    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范育萱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7,222
    元整,及自民國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
    2.8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