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32號
TTDV,103,司促,3232,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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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余美珍
      余東光
      黃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美珍於民國95年就讀仁德醫虎管理專科學校
    時,邀同債務人余東光黃秀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18,755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
    100年02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
    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餘欠78,164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
    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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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