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460號
TPDV,90,訴,2460,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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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擔保放款借 據影本乙份(第十二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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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