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添龍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添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添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8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