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26號
TTDM,103,原訴,26,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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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良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案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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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