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良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案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