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國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