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258號
TPDV,90,訴,2258,200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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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八號
  原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再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仟伍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零叁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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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