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林麗惠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傅財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 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7月1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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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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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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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 │ 1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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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 │ 1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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