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95號
TNDV,103,重訴,195,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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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許淑貞
送達代收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御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田(原名黃清勝)
      邱彬峯
      郭邱惠美
      邱義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即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以103年度補字 第37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38,600元;上開裁定並於103年8月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 收人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遂將該裁定正本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受僱人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 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8月15日屆滿。詎原告逾 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 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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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雄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