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14號
TNDV,103,訴,914,201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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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4號
原   告 黃品綜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被   告 李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於民 國103年8月1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當 日超大豪雨,臺南市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臺南市政府全球 資訊入口網訊息公告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顯 有重大理由無法進行,揆諸首揭規定,爰予延展至同年月13 日下午5時在同一法庭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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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