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46號
TNDV,103,訴,346,201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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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吳盛南
相 對 人 吳榮俊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相 對 人 郭林久美
      林秀蓮
      林秀娟
      林秀貞
      林光燦
      林建充
      林建利
      林芸庭
      林珊妃
      黃道源
      黃道宏
      黃麗玉
      黃麗珠
      黃麗惠
      黃麗貞
      黃嬿容
      黃尹蓉
      吳匏
      郭貴珠
      蘇叢生
      蘇瑪娜
      蘇瑪璃
      吳邦雄
      吳勝凱
      吳雅蕙
      沈春綢即吳沈春綢
      郭月蓉
      蘇世明
      吳盛國
      吳月裡
      吳惠信
      吳惠義
      吳鴻鳴
兼上 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惠岷
相 對 人 吳昆陽
      吳滄溢
      吳滄英
      吳杏珠
      吳仲傑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滄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吳盛南為被告吳盛國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係相對人等人共有, 其中相對人吳盛國之應有部分,已於民國103年7月9日以買 賣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代被告吳盛國承當本件 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25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在未經當事人兩造同 意之情形,本法係改採訴訟繼承主義,在訴訟繫屬中,為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於第三人,並足以生實體權利 義務移轉之效力,該訴訟與受讓人間,已發生密切之利害關 係,倘任由為移轉之當事人續行訴訟,不啻以法律承認其得 任意處分受移轉人之權利,實非所宜,本院斟酌聲請意旨、 保護私權之目的,且經到庭相對人吳榮俊吳勝凱蘇世明吳惠岷吳昆陽吳滄溢吳滄溎同意,及本件分割共有 物事件因共有人人數眾多,兩造於歷次開庭時,皆無法全數 到庭,堪認聲請人實難取得兩造共有人全體同意以代相對人 吳盛國承當本件訴訟,故認聲請意旨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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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