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張炳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展光律師被 告 張睿琦 張雲南 郭張金時 許劉春香 劉春蘭 劉晏伶 劉進雄 劉進興 劉進南 劉小農 劉寶月 劉榮文 蘇志成律師即張料銨之遺產管理人 郭學榮 郭學進 郭學聰 郭學政 郭麗雲 李劉玉圓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春宏 劉秀鑾 張明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柯麗雪被 告 張慶吉訴訟代理人 張秀如被 告 張榮富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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