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93號
TNDV,103,訴,1093,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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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議夫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6,5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8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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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